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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内蒙古商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和《陕西省内蒙古商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陕西省内蒙古商会(以下简称“本商会”)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,会员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。
第三条 会费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的原则。
第二章 会费标准
第四条 本商会会员会费标准:
1、会长年度会费100000元;
2、常务副会长年度会费80000元
3、副会长年度会费50000元;
4、理事年度会费5000元;
5、单位会员年度会费2000元;
第五条 会员自愿超额缴纳会费的或自愿赞助、捐赠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。
第三章 缴纳办法
第六条 会费由本商会办公室负责收缴。
第七条 每年10月10日至12月10日为缴纳会费的时间。会费缴纳在自愿的基础上,提倡一次交清下年度会费。
第八条 新入会的会员,从入会当月1日起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会费(计算公式为:应交会费额=剩余月份数×年度会费标准÷12,四舍五入,精确到元),次年的会费按第七条规定时间缴纳。
第九条 逾期1 个月不缴纳会费,经书面催交后1 个月内仍不缴纳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,在本商会担任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,不得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。
第四章 会费管理
第十条 本商会的会费管理按照《陕西省内蒙古商会财务管理制度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 会费的日常管理应建立专门账户,设立会费收支账册,专款专用。会费年度节余须转入下一年度使用。
第十二条 每年度会费收支情况,应及时向本商会理事会报告,并接受会员和监事会的监督。
第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,开展活动,日常办公费用开支,发放办公人员的工资以及与商会工作有关的其它开支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10年11月28日由本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本商会会员大会所有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陕西省内蒙古商会
2010年11月28日